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
| |
引用本文: | 张媛.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5(1):132-134. |
| |
作者姓名: | 张媛 |
| |
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98 |
| |
摘 要: | 环境侵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承担上,遵循的仍是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救济的严重不足,有失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也导致了对加害人的制裁不力等弊端,不利于环境保护。它的局限性,使得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民事责任的救济、制裁、预防功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
关 键 词: | 环境侵权 同质赔偿 惩罚性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5)01-0132-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