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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法律实效研究范式之变革
引用本文:刘佳奇.论大数据时代法律实效研究范式之变革[J].湖北社会科学,2015(7).
作者姓名:刘佳奇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136
基金项目:2014年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L14CFX028)。
摘    要:由于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鸿沟,故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增强法律的有效性,亟须加强对法律实效的研究。法律实效对研究范式的选择提出了全面、动态、客观有效的需求。但传统的定性、定量研究范式因囿于自身缺陷,均无法完全满足法律实效对研究范式的需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将大数据研究范式应用于法律实效研究既在技术上可行,又能弥补传统范式之不足,满足法律实效研究对范式的需求。为实现法律实效研究范式的变革,应遵循以相关性为基础的大数据研究范式的基本理论框架,实现法律实效信息数据化并提升运用法律实效大数据的能力。

关 键 词:法律实效  研究范式  大数据  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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