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规范性文件多重审查监督的体例安排在实践中经常遭遇权力机关监督疲软、行政内部审查滞后、司法外部审查被动,以及社会公众监督乏力等尴尬。异议审查,作为公众参与行政的一种新思路,其本质在于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以弥补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和实施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不足。当前,我国多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规则在提请事由、受理机关以及审查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通过制定统一的异议审查规则,对受理机构、审查标准和纠正程序等拟作一体化规范,并辅之以提高公众行政参与程度和拓宽规范性文件公开广度,扬异议审查之实质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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