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宪审查司法化及其模式选择 |
| |
引用本文: | 孟庆刚,芦琦.论违宪审查司法化及其模式选择[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8(1):99-103. |
| |
作者姓名: | 孟庆刚 芦琦 |
| |
作者单位: | 上海电视大学 |
| |
摘 要: | 宪法司法化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违宪审查;二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文中指出了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涵义,讨论了违宪审查司法化在我国推广的必然性,并从经济、政治、群众基础、实际执行者等几方面阐述了违宪审查司法化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最后设想我国违宪审查司法化的模式为借鉴别国模式,选择中高级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地位.
|
关 键 词: | 宪法司法化 违宪审查 模式 人民代表大会 违宪审查权 宪法司法化 地位 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 坚持党的领导 普通法院 中高级 选择 鉴别 模式 阐述 执行者 群众 政治 经济 涵义 宪法的司法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6-6470(2008)01-0099-05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