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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刑法第68条规定的建议
引用本文:楼伯坤.对完善刑法第68条规定的建议[J].观察与思考,2000(1):41-41.
作者姓名:楼伯坤
作者单位:杭州商学院法学院
摘    要:<正> 新刑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功”作了明确界定,弥补了原刑法的不足。其中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戴罪立功起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尚缺一个自首后一般立功的从宽幅度。首先,从立法意图看,新刑法第68条的立法精神,总的

关 键 词:中国  刑法  第68条  立功  量刑幅度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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