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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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伟锋,徐志辉.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分析[J].观察与思考,2002(6):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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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伟锋 徐志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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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2. 杭州市电信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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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新规定列举了8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其中6种都有法律基础,分载于《专利法》、《民法通则》、《环保法》。但由于医疗侵权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被列入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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