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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摘 要:
<正>大政办发2014]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市政府决定,将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责由市安监局划转到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防科工办)。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防科工办)及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职责划转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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