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的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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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童伟华.论集资诈骗罪的废除[J].新东方,2015(2):6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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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童伟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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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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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资诈骗罪在适用中存在严重的客观化归罪和重刑化、人治化倾向,从社会经济政策、定罪的模糊性以及刑罚的公正和功利来看,废除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及其死刑是明智的选择。集资诈骗的本来属性应是诈骗而不是非法集资,将集资诈骗行为适用普通诈骗罪易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也有利于规制集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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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资诈骗罪 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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