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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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海娟.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J].理论月刊,2012(4):9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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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海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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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三峡大学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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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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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权主要是由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对社会权的保障在于保障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过上健康而又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权的核心权利。我国宪法从不缺乏对社会权的保障,这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结果,且随着宪法的完善,我国社会权保障出现了较大的发展,具备了"宪法委托"或"制度保障"的特点。但宪法规范对社会权的供给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权利保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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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权 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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