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检查适用中的法律存疑及改善——以人体携毒案件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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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萍.人身安全检查适用中的法律存疑及改善——以人体携毒案件为视角[J].理论月刊,2012(4):7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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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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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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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身安全检查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民警察法》,是一项行政执法权,但在适用方法和目的、功能上却实质上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搜查.在《刑事诉讼法》设置过高搜查门槛的同时,人身安全检查却替代人身搜查成为最普遍适用、几乎没有实质性限制的违法犯罪调查以及人身危险防控的措施.重新定位整合人身安全检查行为,使之既能避免与人身搜查的重叠混乱,也使警察权中的该项行政执法权更加符合行政权的原理.取消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设置无证搜查以及对人身搜查的等级制度,然后拆分“人身安全检查”权——作为行政执法权的检查,应当止于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以及身份证件的查验;而对嫌疑人身体的搜索检查,则应纳入人身搜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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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安全检查 人身搜查 人体携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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