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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基于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
引用本文:孔东菊.志愿者服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基于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J].理论月刊,2012(2):134-136.
作者姓名:孔东菊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3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
摘    要: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我国已有的地方立法规定不明确。根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不一致时,应由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替代责任,志愿者组织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志愿者对造成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关 键 词: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  志愿服务委托人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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