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之可采性探析——由隐私权保护的角度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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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显鹏.电子证据之可采性探析——由隐私权保护的角度切入[J].学习与实践,2012(9):4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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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显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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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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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以三大诉讼法修改为背景》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2YJ C8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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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借助电子设备为人们所感知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在《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并均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体系的背景下,亟需对电子证据可否用作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条件,即其可采性进行研究。电子证据可采与否的关键在于公民隐私权保护与案件真相发现之间的利益平衡,故有必要对国家机关的监听行为、当事人的私录行为以及"电子眼"的采集等涉及电子证据运用的领域进行分析,从而探寻影响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具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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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证据 可采性 监听 电子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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