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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水利制度的约束条件——理解江汉平原和豫南农区的小农治水与合作
引用本文:贾林州,李小免.论乡村水利制度的约束条件——理解江汉平原和豫南农区的小农治水与合作[J].学习与实践,2011(3).
作者姓名:贾林州  李小免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农村公共品供给需求表达与效率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XJA630006
摘    要:市场化的乡村水利改革不可能解决农村水利公共品的供给问题。江汉平原上和豫南农区的小农治水实践表明,包括组织权威与社会权威在内的权威结构、分散和变革中的小农经济、农地制度构成了乡村水利制度的约束条件。而且,在组织成本不能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农地制度创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公共品的供给问题,相反其外部性效应却造成更高层次上的、更为严重的公共品供给困境。而外出务工则在逐渐改变农户的经济状况,并引起农村经济基础的内在变革,从而使农户土地合约面临不确定性、复杂性、利益主体多元化。这样,强化合约主体中集体的协调能力,增强乡村社会的组织基础,而非不断弱化乡村治权,才是重构乡村水利制度的唯一选择。

关 键 词:乡村水利  权威结构  交易成本  农地制度  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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