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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刍议
引用本文:郭勤,施昌虬.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刍议[J].公安学刊,2003(2):76-80.
作者姓名:郭勤  施昌虬
作者单位: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 浙江宁波,315000,浙江宁波,315000
摘    要: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不少缺陷。表现在:一、“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大量存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二、鉴定人的管理结构不合理、资格审查混乱。三、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模糊。四、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五、冲突解决机制不完善。六、鉴定告知规定模糊,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当事人没有启动司法鉴定事项的权利,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八、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难以得到保障。九、鉴定费用支付不合理。办案部门不堪重负。应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包括鉴定种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准入、相互关系和法律责任、鉴定程序的启动、重新或补充鉴定程序、鉴定的期限、告知制度、回避制度、鉴定费用承担、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和冲突解决机制等。

关 键 词:刑事司法鉴定  机制  现状  缺陷  完善
文章编号:1671-2331(2003)02-0076-05
修稿时间:2003年2月18日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the Criminal Justice Expertise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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