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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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勤,施昌虬.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刍议[J].公安学刊,2003(2):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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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勤 施昌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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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 浙江宁波,315000,浙江宁波,3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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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不少缺陷。表现在:一、“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大量存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二、鉴定人的管理结构不合理、资格审查混乱。三、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模糊。四、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五、冲突解决机制不完善。六、鉴定告知规定模糊,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当事人没有启动司法鉴定事项的权利,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八、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难以得到保障。九、鉴定费用支付不合理。办案部门不堪重负。应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包括鉴定种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准入、相互关系和法律责任、鉴定程序的启动、重新或补充鉴定程序、鉴定的期限、告知制度、回避制度、鉴定费用承担、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和冲突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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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司法鉴定 机制 现状 缺陷 完善 |
文章编号: | 1671-2331(2003)02-0076-05 |
修稿时间: | 2003年2月18日 |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the Criminal Justice Expertise System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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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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