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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处罚复议案件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郭勤,周震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处罚复议案件的几点思考[J].公安学刊,2004(6):62-64.
作者姓名:郭勤  周震宇
作者单位: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 浙江 宁波 315040,浙江 宁波 315040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处罚不服引起的复议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一、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分歧;二、对处罚的幅度存在争议;三、对执法程序不当提出复议;四、对民警的执法态度不满.为此,应全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再学习再宣传工作;完善和推进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建设,营造畅通、规范、有序的交通环境,减少产生交通违法的条件;强化公安服务职能,透明执法环节,细化行政处罚范围.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复议案件  处罚  种类
文章编号:1671-2331(2004)06-0062-03
修稿时间:2004年10月11

Some Viewpoints of Reconsider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oncerning Traffic Control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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