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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胡妙芬,张金龙.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J].公安学刊,2004(6):65-67.
作者姓名:胡妙芬  张金龙
作者单位:余姚市公安局,余姚市公安局 浙江 余姚 315400,浙江 余姚 315400
摘    要: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对控制犯罪的责任,使不能获得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最大程度地从被害后果中得以恢复.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以被告人现存的财产为限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原则是明显有缺陷的.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合理状况,我国应在吸收、借鉴国外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国内实际的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并应对补偿的条件、对象、程序、数额和方式等加以明确规定.

关 键 词: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
文章编号:1671-2331(2004)06-0065-03
修稿时间:2004年11月15

Pondering on Establishing a State Reimbursement System for Criminal Victim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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