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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办案时效的理论探析及实际运用
引用本文:张晓峰,叶新杭.治安处罚办案时效的理论探析及实际运用[J].公安学刊,2006(5):76-78.
作者姓名:张晓峰  叶新杭
作者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杭州310009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公安立法中第一部规定了治安处罚办案时效制度的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规定了行政处罚办案时效制度的法律。从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须明确四点:一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处罚案件,一般均应在法定的30日或经批准延长后的60日内完成;二是公安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没有办结的,应当依法继续办理,直至完成;三是造成公安机关办案逾期的原因是公安机关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且无法避免的,该事由所占的时间可从办案期限中扣除;四是对第三个结论所列事由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逾期,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要承担相应的不作为或相对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治安处罚法  治安案件  办案时效  逾期
文章编号:1671-2331(2006)05-0076-03
修稿时间:2006年6月20日

On the Time Limit of Public Security Penalty Case
Zhang Xiaofeng,Ye Xinhang.On the Time Limit of Public Security Penalty Case[J].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2006(5):76-78.
Authors:Zhang Xiaofeng  Ye Xinh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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