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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2005〕8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

关 键 词:经济管理  民用爆破  监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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