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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 键 词:经济管理  园区△  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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