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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我市是国家确定的全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8个试点省市之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协调字〔2004〕56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经济管理  安全  监督  危险源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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