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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构成——从整体功能和平衡论角度切入
引用本文:曹旭东.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构成——从整体功能和平衡论角度切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6).
作者姓名:曹旭东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在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中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其构成的复杂性。不同形态的效力只有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使得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完整无缺,从而发挥良好的效力功能。应该坚持逻辑上的整体功能分析思路,并且接受价值理念——平衡论的指引。经过整体功能视角和平衡论的检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行为效力  平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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