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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客体角度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
摘    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不仅具有入罪功能而且还有量刑功能,是该罪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客体是增值税征管秩序,由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组成。以严重侵害增值税征管秩序的程序部分或危及增值税征管秩序的实体内容为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虚开行为"应该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或抵扣申报的行为"。在满足以上主客观条件的前提下,可将案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认定为虚开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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