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承诺不作为的认定及司法救济 |
| |
引用本文: | 邢鸿飞,黄利妙.论行政承诺不作为的认定及司法救济[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1). |
| |
作者姓名: | 邢鸿飞 黄利妙 |
| |
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行政承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承诺不作为是一种违法形态,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对行政承诺涉及的公民权益,我国现行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对行政承诺不作为的法律救济,是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共同需求。实践中存在形态各异的行政承诺,辨别行政主体应当履诺的义务,是识别行政承诺不作为的前提。只有在行政主体应当履诺、可以履诺而没有履诺的情况下,才构成行政承诺不作为。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承诺不作为而遭受的损害,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司法救济。在司法救济中应大胆创新诉讼方式,结合我国司法现状进行有益探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