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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中止犯——兼评大陆法系中止未遂的有效性要件
引用本文:张玲,高峰,刘天虹.论准中止犯——兼评大陆法系中止未遂的有效性要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3):30-34.
作者姓名:张玲  高峰  刘天虹
作者单位:1. 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南京,210005
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南京,210008
摘    要:准中止犯是指在行为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主观上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对于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付出了真挚与积极的努力,只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准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的情形。准中止犯的立法例表明大陆法系刑法在中止未遂的有效性要件上出现松动,是主观主义刑法立场的体现。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不承认准中止犯,但我国刑法在对待中止犯问题上历来持主观主义立场,因此准中止犯的立法能为我国借鉴。

关 键 词:准中止犯  中止犯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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