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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以银行行为为视角
引用本文:蒋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以银行行为为视角[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5).
作者姓名:蒋佑
作者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南京,210036
摘    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关 键 词: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行为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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