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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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文.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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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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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法律教研室 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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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生理醉酒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作了肯定的规定。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具备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较易理解,但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容易产生疑问,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将生理醉酒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不同时期的醉酒人犯罪主客观情况不同。尤其对处于程度严重的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的醉酒人,要注意考察其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对醉酒人犯罪的定罪和处罚,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要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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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理醉酒 共济失调期 昏睡期 犯罪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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