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适用当场处罚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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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向东.正确理解和适用当场处罚的有关规定[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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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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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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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但从当前执法实践来看,部分基层干警对《条例》这一规定是不够重视的,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一是从“经济创收”出发,只抢“西瓜”不拣“芝麻”。认为要罚就罚法定数额大的,罚五十元“没意思”。因此,对当场处罚弃之不用。二是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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