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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中权利主体行为的规范——基于一起典型案例的思考
摘    要:在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领域,申请人作为权利主体,面临着"三需要"的适用困境以及申请权滥用等两个主要问题。目前,由于现行法律依据缺失,判断标准体系不健全,急需在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中,增加有关申请人"三需要"的说明义务,以完善滥用申请权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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