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和解的新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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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晓,李瑞.公安刑事和解的新认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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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晓 李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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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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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机关是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前端主体和重要力量,其参与刑事和解的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第二阶段,考察双方当事人条件并开展调解;第三阶段,根据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应在《人民警察法》中对公安刑事和解予以明确规范,创新公安刑事和解机制,以优化公安机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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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 公安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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