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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公安立法
引用本文:徐建宏.试论地方公安立法[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6(6).
作者姓名:徐建宏
作者单位:无锡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
摘    要: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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