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系统 |
| |
引用本文: | 孔令驹.论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系统[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6). |
| |
作者姓名: | 孔令驹 |
| |
作者单位: |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南京,210012 |
| |
摘 要: | 有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犯罪之处是其“组织性”。按系统理论关于组织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基本框架的思路,可给有组织犯罪下这样的定义:有相对稳定的犯罪者(一般三人以上),有明确的头目、骨干和特有的分工组合方式,借助既备工具,使用暴力、恐怖或其它手段,以明抢暗夺或提供非法物品,非法服务为主要犯罪内容,来年取暴利或实现其它非法目的,并能实施持续性犯罪的非法聚结体。破坏其有组织犯罪的要素──结构──功能的统一,则是打击、防范有组织犯罪的策略。
|
关 键 词: | 犯罪 有组织犯罪 要素──结构──功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