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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适应”
引用本文:唐益安.如何理解“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适应”[J].思想政治课教学,1985(10).
作者姓名:唐益安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二中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那就是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为了使防卫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求“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适应”。这里,对“相适应”绝不能作简单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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