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定自治条例要突出民族和地区特点及《婚姻法变通规定》的理论与实践 |
| |
引用本文: | 邰通武.试论制定自治条例要突出民族和地区特点及《婚姻法变通规定》的理论与实践[J].贵州民族研究,1987(4). |
| |
作者姓名: | 邰通武 |
| |
摘 要: | 我国宪法第11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各民族由于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不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对于这些特殊性的问题,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之下,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和灵活的措施来加以解决。毛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