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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律师”略谈
引用本文:乔鸽,廖明超.“黑律师”略谈[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50-52.
作者姓名:乔鸽  廖明超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黑律师包括三类:无证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有律师执业证但知法犯法的人员;违规从事法律服务的基层法律工作人员。黑律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碍律师功能的有效发挥、扰乱司法秩序,其危害不能小觑。经济利益的诱惑、社会环境的影响、公民法律实务知识的欠缺、监管处罚不力是产生黑律师的主要原因。黑律师的治理需要采取整肃社会环境、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措施,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关 键 词:黑律师  危害  产生原因  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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