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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引用本文:刘硕.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98-100.
作者姓名:刘硕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出入,应予以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是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相对应的,并无顺位优势;应在其自身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更无追偿权之说;就责任的大小而言,应综合考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定量分析。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人  补充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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