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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新论
引用本文:张建良,王利平.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新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0-12.
作者姓名:张建良  王利平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刑事侦查讯问程序研究》(项目负责人:曹诗权,项目编号:2010D064);湖北省公安厅2011年度公安中心工作理论研究项目《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问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张建良)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法庭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时,大多采取的是由公安机关出示"情况说明"方式来进行证明的。此种做法显然有悖于直接言词原则,使得被告人的质证权没有得到保障。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虽然较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在阐述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作证范围的基础上,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安机关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警察  出庭作证  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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