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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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青美.论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1):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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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青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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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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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享经济平台分为剩余资本模式、微型商人模式、科技公司模式、自我管理模式和创新模式,五种模式的共通性问题在于平台经营者意图规避法律规制。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制是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而明确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前提。鉴于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符合商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特征且具备商人的行为、职业与名义标准三个实质性要件,应将其定性为一类独立的商人商事主体。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原则包括保护性原则、差异性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规制内容为对其设置与上述原则相匹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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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享经济 平台经营者 商事主体 商人 商法规制 |
On the Regulation of Platform Operators in Sharing Ec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erci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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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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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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