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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信权修改之述评
引用本文:刘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信权修改之述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15-17.
作者姓名:刘蜜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刑事侦查讯问程序研究》(项目负责人:曹诗权,项目编号:2010D064);湖北省公安厅2011年度公安中心工作理论研究项目《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问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张建良)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是对辩护权的重要保障,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会见设置了诸多门槛,使得这种会见根本无法得到实现。2012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着力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提供了极大便利,并且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侵犯这种会见权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关 键 词:会见通信  权利保障  诉讼地位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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