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主客体研究的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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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翔.论治安主客体研究的现实意义[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9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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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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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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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治安主客体是治安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从大治安角度来看,根据治安主体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可将其分成专业治安主体、自发治安主体和辅助治安主体;根据治安主客体关系可将治安客体分为打击的客体、防范的客体、控制的客体、引导的客体、保护的客体、服务的客体。分析治安主客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时期对治安主客体的关系应当从动态中去把握,应当在社会转型期优化治安主体结构,壮大治安主体力量,发挥三类治安主体的整体效能;还应当顺应时代要求,照顾到治安客体的实际需求,追求治安负价值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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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治安主体 治安客体 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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