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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朱利民.论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6).
作者姓名:朱利民
作者单位: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北武汉430034
摘    要:人格权法在现行民法中尚无独立位置,我国《民法通则》只在“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有关规定中有所涉及.纵观人格权法的历史和演变趋势,我国人格权立法应树立现代民法理念,将人格权从传统民事权利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分法中分离出来,发挥其前提和统率作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依照本国国情,我国应采取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建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独立体系,从而真正地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

关 键 词: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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