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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引用本文:江学,张博颖.论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45-47.
作者姓名:江学  张博颖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在既遂标准的判断上,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应等量齐观,方法行为对人身权的侵犯与目的行为对财产权的侵犯共同决定犯罪的既遂与否。抢劫罪为结果犯,只有法定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财产损害结果均出现,才臻既遂。"财产损害说"一味强调主要客体和财产损害结果,忽视次要客体和人身损害结果,未免失之偏颇。"择一说"在既遂问题上不具有确定性,且将轻伤误读为既遂要求的人身损害结果,徒增疑窦,亦不可取。

关 键 词:抢劫罪  既遂  复杂客体  方法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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