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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
引用本文:关振海.论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5):20-23.
作者姓名:关振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犯罪构成体系既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又是刑事程序运作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故应该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来重构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应由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构成,其中,积极构成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罪过、危害行为能力;消极构成要件包括:法定的正当化行为和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

关 键 词:犯罪构成体系  构成要件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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