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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过程的阶段性
引用本文:李子云.公安行政执法过程的阶段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2).
作者姓名:李子云
作者单位: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通称,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国家授权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的一般规范具体运用到特定的人(包括组织)和事,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因此,执法活动应当科学化,即规范化、程序化,以提高执法效能,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基本要求。这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执法中,而且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符合程序法规范;不仅要强调优化基层执法,而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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