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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的归属——兼与冯剑刚同志商榷
摘    要:拜读《公安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中登载的冯剑刚同志写的“谈‘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的位置”一文(下简称冯文),笔者有不同看法,现提出来与冯剑刚同志商榷。冯文认为,“痕迹物证”(暂且借用,下同)的发现和取提,应属于现场勘查的内容。笔者认为,将“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简单地或笼统地划入现场勘查的内容,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一、“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的内容,是物证检验科学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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