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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与撤销
引用本文:刘方权.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与撤销[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作者姓名:刘方权
作者单位:福建警察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关系实证研究”(课题号:08SFB3019)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事诉讼法使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指称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被追诉对象。在立法上,被告人身份的起止界限是明确的,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与撤销法律却未作任何的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立和撤销无论对于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还是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操作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应当在侦查立案制度改革的前提之下,区分现行犯案件与非现行犯案件来进行:对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可以在其到案之后以口头的方式完成;对非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则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对现行犯,在经过及时的讯问与调查之后,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以口头方式撤销其犯罪嫌疑人身份;对非现行犯而言,如果侦查终结证明其不构成犯罪的,应以书面方式撤销,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无法侦查终结的,非现行犯可以申请撤销其犯罪嫌疑人身份。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确认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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