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与刑法抗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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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遂献,魏东.卖淫嫖娼与刑法抗制(续)[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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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遂献 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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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办公厅(鲍遂献),四川省公安厅办公室(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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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卖淫嫖娼是一种悖德行为,而且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立法禁娼。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是《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并规定了刑事追究原则。法、德、意、日等国及香港地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及刑罚措施。我国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法律规定相继出台的有: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79年颁布的《刑法》、1983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1997年刑法典等。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罚规定,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同趋向和时代特色:刑种齐全;刑罚严厉,规定了死刑;坚持了全面适用财产刑的原则;对轻罪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规定了拘役和管制,增加了刑罚的适应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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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卖淫嫖娼 禁娼立法 刑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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