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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议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引用本文:张淑平.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议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2):100-102.
作者姓名:张淑平
作者单位: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350007
基金项目:本文为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二期)课题"网络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为2003E032.
摘    要: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是一致的.网络犯罪仅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诈骗罪、贪污罪、盗窃罪等传统罪名应排除在网络犯罪之外.当前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在以下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网络犯罪量刑偏低;网络犯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网络犯罪的刑罚没有资格刑.

关 键 词:网络犯罪  计算机犯罪  界定
文章编号:1672-2140(2004)02-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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