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鉴定人制度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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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亚平,郝红光.中外司法鉴定人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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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亚平 郝红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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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大学侦查系
(罗亚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郝红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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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鉴定人制度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如何选任合适的鉴定人。英美法系一般采取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大陆法系多采取司法官委托鉴定制度。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英美法系的国家将鉴定人视为证人;大陆法系的国家将鉴定人与证人区别对待,诉讼地位高于证人。鉴定人资格,英美法系采用鉴定人主义原则;大陆法系采用鉴定权主义原则。鉴定人资格审查,英美法系采取事后审查方法;大陆法系采取事前审查方式。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归于证人,权利和义务都包含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基本上采取司法官委托鉴定制度,鉴定人资格采取鉴定权主义原则,鉴定人资格审查未制度化,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的诉讼法未做具体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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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鉴定人制度 中外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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