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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法定形式的功能——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47条证据法定形式
引用本文:刘万奇.论证据法定形式的功能——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47条证据法定形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1):13-16.
作者姓名:刘万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证据法定形式,就是人们常说的证据种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标准区分的表现证据内容的各种形式。它是证据内容的法定载体,是各种证据规则的规制对象,同时,它既是证据查证属实的工具,又是审查核实证据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草案的制作者没有充分认识到证据法定形式的功能,导致草案第47条关于证据法定形式的规定,不仅没有解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法定形式上存在的问题,而且使本已杂乱的种类列举更加无序。正确把握不同证据法定形式的区分依据,合理列举证据法定形式,对于完善我国证据立法,促进诉讼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刑事证据  法定形式  功能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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