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保候审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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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积根.论取保候审的适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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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积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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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绍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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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论述了当前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取保候审不能财保、人保并用;公安机关对保证金的收取、保管、返还等应实施“一条龙” 的管理,以免影响工作效率;保证金的没收也应视情况而定,或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诉讼;对即将到期的取保候审对象,如有案情复杂,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情况,可变更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文章还论述了要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行使取保候审权力,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取保候审错用、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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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保候审 保证金 强制措施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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